浅析法治行政

【摘 要】 本文阐释了法治行政的内涵及理论依据,论述了实行法治行政的必要性和意义。指出,实行法治行政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是防范和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措施;能更好的体现行政关系主体平等的特点;也是依法行政在现代社会的新发展。

【关键词】 法治行政;理论依据;必要性

一、法治行政的内涵

要理解“法治行政”的涵义,首先要解释一下“法治”的意思。英国法学家戴雪第一次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法治”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考量与分析。首先,“法治”意味着承认法律精神的至高无上,相应地也就排除了专制、特权等现象存在的可能;其次,“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中的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应该平等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最后,“法治”还表明法律并非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人们追求自身权利的结果。[1]而所谓“行政”,是指政府组织(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施行法律政策等相关活动。所以法治行政就是指用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来约束行政行为。具体来说,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对政府拥有绝对权威,法律优于行政,行政受制于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并严格按照法的规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则行事。

法治行政说明了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其意义可以浓缩为法律对行政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力,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规定,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和解释,行政不能代替法律,行政没有法外特权。二是行政权力的运行应依据法定的程序,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都不发生效力而且都必须受到追究。三是法治行政还应包括行政司法,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运用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作出司法评判,从而建立起行政行为救济中可靠的制度保障。[2]

二、法治行政的理论依据

社会权利包括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具体到行政法领域,则是行政权力与相对方权利;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在行政法领域中,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和维护者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利用行政权力实现公共利益,实质是在与个人利益进行博弈。这种博弈由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而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个人利益在社会标准下进行有机整合便形成了公共利益,所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同质性;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不完全等同,而且公共利益的行使者也是自然人,人们总是倾向于扩大自己的权力或者权利,因而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就会由于两者的扩张趋势而出现矛盾,造成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冲突。同质性决定两者应该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而矛盾性则决定了应该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与控制,这就是法治行政的理论依据:控权—平衡论。控权—平衡论为现代行政法提供了方法论与价值观,这一理论表明要实现平衡必须对权力进行约束,平衡是控权的目的,控权是平衡的手段。控权—平衡论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兼容了法治行政原则的内涵,旨在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并推动其实现,是法治行政建立的基础。[3]

三、为什么要实行法治行政

1、法治行政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本质上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共同的权力,但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能由全体公民共同行使,才将其交由行政机关代为行使,所以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因而行政权力应该服务于公民权利。但由于行政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倾向,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控机制不到位,越权行使甚至违法的行政活动屡禁不止,再加上目前行政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人民的权利受到损害。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防范和控制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就是行政诉讼制度: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监督,对行使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行为等予以纠正,并对因其给相对人乃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民告官”成为可能,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我国直到1990年才正式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由于起步晚,目前还不是很完善。

2、法治行政是防范和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措施

权力容易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是一种相当大的国家权力,具有广泛而强大的支配力。而且行政权力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做出某些行政行为。这就使行政主体有可能将自己的利益与意志强加于行政行为中,使行政权力产生异化,从而产生越权、违法、滥用权力等腐败行为,损害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因而需要在法律制定层面上构建一种约束机制,使行政权力在行驶时遵循一定的法律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行政权力的腐败,防止公共权力异化。目前,我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腐败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行政权力的腐败。甚至有人认为,如果再不治理党纪,必将亡党亡国。可见对权力腐败的遏制已经迫在眉睫。

3、法治行政能更好的体现行政关系主体平等的特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执法者与守法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即行政权力的行使者与行政相对方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行使者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除了权力行政外,还有行政服务、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关系,双方在这些关系中都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在行政诉讼中表现的则更为明显: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人员只能当被告,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与其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3]这就使行政相对方可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使行政权力能够良性运转,从而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4、法治行政是依法行政在现代社会的新发展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只是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行使过程要依照法律,法律只是制约行政行为。而法治行政则认为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更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理解法治行政有助于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杨寅.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28.

[2] 杨福禄.公共行政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235.

[3] 何建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9(1)41-45.

【作者简介】

孟文华,山东泰安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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