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国少年法律诉讼程序特点研究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少年法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犯罪的少年进行教育。因此,国法学界认为“这是一个充满人性味的程序”。德国少年刑事诉讼法律常见特点的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酌情从轻处罚”、“不公开审理”等。除此之外,在审判组织、审判前的程序以及主审程序时还有一些自身的独特之处。本文主要探讨了德国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案件实体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等问题。

关键词:德国少年刑事诉讼;诉讼程序;审判组织

一、德国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

(一)关于审判组织

德国的少年犯罪的案件一律由少年法院进行审判,少年法院由少年法官、参审法庭和刑事法庭三部分组成。少年审判法庭是由一名职业法官担任审判长,两位专家参与审判事务,并与审判长一起作出裁决。在主审的程序中必须要聘用参审员男女各一人。少年法官在审判中的职责与初级法院职责完全相同,与此同时少年法官还要承担家庭和监护法官对少年的教育任务,以最大的能力和措施做好监护人和保护人的角色,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少年的安全,以防危害少年的事情发生。少年参审员是经由少年福利委员会进行推荐(男女人数相当,并且推选的人员都具备教育能力和对少年进行教育的经验),并由法院组织规定的委员会对推荐的人进行选拔,任期四年。少年犯罪案件是由警察机关所移送的少年案件,这与成人案件并没什么不同,通常由专门从事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审理的警察管进行审查,并对这一案件是否起诉做出决定。在少年法庭的审理程序中对于被认定有罪的少年,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惩戒、刑罚等处分。

(二)关于审前程序

在处理少年刑事案件中,检察官的裁量权是很自由的,他可以决定不进行刑事追究,也可以决定不进入刑事法庭审判。少年法庭规定,检察官应在被告人起诉前告诉他是否有可能被科处少年刑罚。检察官可在少年行为人责任事故轻微或造成的后果显著轻微的情况下不经法官的同意决定免于起诉。如果对少年行为人已执行教育处分,检察官认为法官已无需再对该少年科处刑罚,就可以免予追诉。如果少年被告人对其所违法的事情和行为供认不讳,检察官认为没有提起诉讼的必要,那可以建议少年法官给予训诫和规定义务。少年法官若接受检察建议,检察官则无需再追诉。

在审前程序前,要尽快调查出被审少年的生活状况、家庭状况、成长环境以及现实行为等相关事项,并把调查到的内容加载到起诉中,以便于检察官判断被告人心理、精神和性格上的特点。在起诉书上不得写任何不利于被告人教育的描写,这是少年法庭的规定。如果少年法官只对违法少年给予命令教育帮助、惩戒措施、禁止驾驶和吊销驾驶执照,检察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官用简易程序进行裁判。检察官的申请和起诉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关于主审程序

对于提起诉讼的少年犯罪案件,在法官经过调查后得知被告人已经执行教育处分,再没有判决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终止诉讼程序。但法官不能一人做主,还需要经过检察官的同意后才可以暂时中止诉讼,并对违法的少年在规定的六个月之内执行指示、规定义务和教育措施。如果少年在指定时间内遵守了处分,履行了义务,法官就应该终止诉讼程序。在主审程序开始后,少年法庭有管辖上的优先权,同级和下级法院不得管辖。少年法庭规定少年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能公开,除了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到庭,帮助人也可以到庭。法官可以听取被聘用的考验帮助人的意见。

如果少年被审讯前拘留,或者剥夺了自由的处分,同时如果在审判判决的时候没有必要或者监禁的目的已经达到,法官则可以在判决中宣布不对少年进行监禁,如果审讯前被拘留或受到其他剥夺自由处分的,在审判少年刑罚的时候可以给予折算。如果法官未对少年处以刑罚,可以将案件已送给监护法官来对少年进行适当的教育处分。从上述的一些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少年法庭对少年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和法官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也体现了德国对少年案件的重视,这充分体现了德国对少年教育的重视以及对人的尊重和人员的保障,最大限度的减少主审程序,减少和避免刑罚措施在审判中使用。

二、少年案件实体处置的特点

德国少年法庭对少年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这样的:“少年在行为时心智发育已经成熟,足以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且依该认识而行为的,应负刑事责任”。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违法犯罪少年的责任能力取决于两方面,一方面是能认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是基于该认识而实施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少年不存在精神错乱的言语和行为,就可以判定他是一个心智发育正常的少年,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时应该得到少年应对的刑罚和处分。可见,对少年的违法行为应当适当的教育处分,避免因过重的刑事制裁而对轻微犯罪的少年造成心理阴影,只有在少年的罪行很重且教育处分无法奏效时,才可以考虑使用惩戒措施。当教育处分和惩罚措施对少年都达不到教育罪犯少年的目的时,法官才可考虑适当的实施刑罚。

德国的缓刑制度在改造失足少年中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德国在德国缓刑制度上给予缓刑条件及考验帮助人等都做出了明文规定。在一年以下不定期的少年刑罚,如果希望对少年起警告的作用,在缓刑期间通过教育而形成良好的品行就不需要执行惩罚。如果少年的犯罪行为有特别的情况,法官可以对判期两年以下定期的少年宣告缓期。缓期的期限不得高于三年也不能低于两年。

缓刑帮助人的任务是对缓刑少年提供帮助,并监督法官同意后的义务和承诺履行的状况。另外,缓刑帮助人还应该将少年在法庭规定的期间的生活状况报告给法官。如果少年在此期间屡犯规定和义务以及承诺,缓刑帮助人就需要将此情况报告给法官,少年法官可以根据情况的轻重决定是否撤销缓刑,命令并宣告执行少年刑罚。反之,如果该少年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少年法官可以在缓刑期后将宣告的刑罚撤销。

三、德国少年司法制度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借鉴

德国少年司法制度和程序体现了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以教育为主;二是从轻原则;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四是在审判过程中尽量简化和效率,并遵循有效公正的司法原则。德国的少年法庭所体现的保护人道主义理念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由于我国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与德国不同,所以司法制度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司法体制,但在保护社会、保护青少年的宗旨是与德国相同的。 近些年来,我国也颁布了一些保护青少年的法律,比如,青少年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都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对于失足少年的刑事责任处理,司法机关依旧是借鉴于刑法、宪法等。从一点可以反映出我国少年司法在少年体制和程序处理上存在着不足。尽管我国在各级司法机关审理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借鉴了不少国外司法制度中的有益经验,也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制度,也强化了司法保护功能。但对少年的特殊保护还停留在较低的层次。因此我国在少年司法发展的道路上,要不断吸取国外少年司法的有益制度和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程序,不断发现我国自身法律的缺点,并给予改正。将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我国的少年法制体系当中去,让少年可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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