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主要因素

摘 要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三大建设之一。当前警民关系存在诸多不和谐的因素,究其原因,多种多样,既有社会宏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分析影响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因素对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十分重要。

关键词 和谐警民关系 影响 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1.1文献标识码:A

The Main Factors to Impact Building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CAI Yanbin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with the public is one of the three-buildings in the new era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 current public relations have many discordant elements, reason, diverse, both macro aspects of social factors, there are also reasons for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Factors affecting build a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is very important.

Key words harmonious community relations; impact; cause analysis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部提出的新时期公安机关三大建设之一。在社会转轨、经济转型的新的历史时期,警民关系构建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直接体现党和国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警民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多样化、社会利益的复杂化,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警民关系在客观上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制约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不妨从宏观和主客观方面进行一些分析。

1 宏观因素分析

(1)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因素不仅是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最大发展,国家规定可以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外企独资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结果导致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物资分配出现严重不合理,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在我国城乡都出现一批贫困的人群,这些人为了求得生存,采取了一些不合理的方式去求得自己的权益。加上党风、社会风气的消极影响,各种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异化。这种社会的大环境要求和谐而纯洁的警民关系显然不太现实。

(2)地方政府对公安工作的干预。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和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各种因社会利益分配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地方党委和政府都面临许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化解的矛盾,各种群体性事件多发,给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影响。面对这些情况,地方政府首先把公安机关摆到群众的对立面,不管什么事情,哪怕根本不是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都全部交给公安机关去处理,甚至是强行命令。这样一来,必然导致群众把对社会和政府的诸多不满全部发泄到公安机关和民警身上,成为地方政府典型的“挡箭牌”和“出气筒”。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对公安工作的过多干预或者不作为,从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警民关系的不和谐。

(3)警察职能泛化,警务界限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按照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就是警务工作,除此之外,都是非警务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是不能由公安机关和警察自己决定的。由地方政府处置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甚至计划生育、催缴税收等,都是由政府动用警察,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相反导致公安机关和民警成为群众的对立面,严重影响警民关系。贵州瓮安事件后,当时的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分析原因时就严正指出:“贵州瓮安事件就是因为瓮安的一些干部不作为、工作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而造成的。瓮安地方领导对公安机关的乱指挥、乱领导,让公安民警成了政府与民众冲突的替罪羊”。这段话令人深省。另外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一个时期为了尽快改善形象,给自己职能定位过高,特别是提出“有警必出”、“有求必应”、“有困难找警察”这些在当下已经不切实际的口号,将公安机关自己置于经常被打的地位,难免经常失信于民。

(4)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完善或缺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们法制观念逐步增强,社会各方面基本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但实事求是地说,法律、法规和政策也确实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许多部门法的制定都是以相关部门的意见为基础,群众不知晓,缺乏透明度,群众也不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常与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矛盾,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误解和不满,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2 主观因素分析

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观因素,也就是公安机关和警察自身的原因。主要的表现形式有:

(1)个别民警宗旨意识较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但仍然有个别民警,尤其是一些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民警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感情不深,始终不能摆正自己的位子,在工作中特权思想较重,不能处理好警察和群众的关系,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动辄打骂群众,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直接导致警民关系失调。

(2)执法管理滞后。公安机关执法主要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即主要履行打击和管理职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机关的打击和管理职能大都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的不满。比如破案率低、追逃工作不到位,治安形势严峻、群众没有安全感,这些都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声誉造成影响,导致警民关系失调。此外,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如“冷、硬、横、推”等在少数民警身上依然存在,还有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经费不足,乱扣、乱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反感,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

(3)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警察队伍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全国警察队伍人数达210余万,但由于招警的渠道多样,导致个别民警尤其是一些青年民警素质不高,有的不是来自公安院校,业务素质大打折扣;有的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其工作达不到群众要求;有的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公仆意识淡薄,甚至以权谋私、贪图享受;有的怕苦怕累,工作挑肥拣瘦,不安心于基层工作;有的办事不冷静,心理素质差。凡此种种,必然影响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导致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不满。

(4)经费紧张,警力不足,以案代警,非警务活动繁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经费都是十分紧张的,始终成为制约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经费、装备等都得不到保障,办案经费迟迟不能到位,民警待遇差,甚至工资都不能及时发放。这些问题使得有的基层公安机关不得不以案养警,靠罚没款维持开支,乃至出现“索、拿、卡、要”的现象,使群众产生不满。另外,公安机关为了缓解警力的不足,从社会招聘了大批非警务人员(如协警、辅警)协助工作,这些人专业和职业素养都比较差,但同样代表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此外,公安机关的许多非警务活动,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使公安机关和警察直接成为群众的对立面,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

3 客观因素分析

影响警民关系的客观因素,主要来自群众和社会环境,具体表现为:

(1)群众对公安机关期望过高,认识产生偏差。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崇尚警察职业的同时,对警察抱有相当高的期望,希望警察万能,认为什么事情都可以找警察,警察什么事情都可以解决,而一旦希望落空,对警察的消极看法就产生,甚至引起对警察的不满情绪。笔者在调研时发现一个问题,社会上许多群众因为对公安民警的工作不满意竟而对公安机关职能产生怀疑;因为极少数民警违法违纪而对整个公安队伍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进而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

(2)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性质、工作范围等理解肤浅,走入认识误区。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人们在生活中必然要遇到很多问题,掌握许多知识,但毕竟人的精力有限,因此,一般只对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比较关心,力求去认识和了解,而对更多的事情则只是大体了解。如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职责、任务等,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只是一种模糊认识或片面理解。加上公安机关对自己宣传不够,而媒体的一些不切实际的宣传,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工作范围等走入误区。如群众对110接报警服务台的认知就是如此。公安部颁布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4条对110接报警受理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群众并不知道,特别原来一些承诺,如“四有四必”,即“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过分夸大110的作用,使群众产生了110什么都可以管的模糊认识。所以,110接报警工作台十分忙碌,而接报警的内容五花八门,一半以上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如半夜家里人生病了、下水道堵塞了、煤气泄漏、两口子吵架等诸如此类,都找110,这本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但要是推脱,就是公安机关态度不好,处理不好又怪罪公安机关。更大的弊端是浪费了本来十分紧张的警力资源。

(3)鱼目混珠,损害警察形象。我国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穿制服、戴大盖帽的行政执法只有公安一家,在群众的眼里,“大盖帽”就是公安机关,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具有绝对权威。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都统一服装,诸如工商、城管、税务、海关、卫生、保安、卫生等,还有公安自己招的“协警”和“辅警”,都是制服和“大盖帽”,有的与警察服装难以区分。这些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假冒警察到处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大盖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和良好形象。

(4)社会媒体对公众误导,警察公共关系缺位。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和网站为了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喜欢捕捉涉警的负面事件并抓住不放,不惜以危言耸听的文字进行大量报道,对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还有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对公安机关怀有敌意,不惜歪曲事实,利用网络进行负面炒作,致使社会舆论完全偏离导向。群众经常通过媒体了解到个别民警违法乱纪的事情,而广大民警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的巨大努力,甚至流血牺牲却没有引起广泛关注,这种认识误区对警民关系的和谐及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产生了十分不利影响。

基金项目:2012年湖南省教育厅重点科研课题“社会安全视野下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之研究”(12A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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