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警民关系

摘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首先需要正确理解警民关系的内涵,准确定位和谐警民关系的现状。目前,警民关系首先是一种政治关系,其次是一种法律关系,再次是一种人际关系。和谐警民关系的内涵应包括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合法公正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人际关系上的互为主体性三方面。

关键词:警民关系;和谐;内涵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11-0042-03

胡锦涛同志在论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社会背景时,指出目前社会是“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各类矛盾凸显,警民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适应甚至失调,近年来有损于警察形象的负面报道以及警民冲突的新闻事件频见于各类媒体,对警民关系以及公安工作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作为一个重要课题重新进入了人们的研究视域。警民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当下警民关系的内涵,正确把握和谐警民关系的状态。

一、正确理解警民关系的内涵

警民关系中的“警”可以是个集合概念。表示按照固有的特征而结合起来的警察群体。也可以是个个体概念,表示警察群体中的某个具体的警察个体。警民关系中相对于警察而存在的“民”,主要指被组织起来的社会人群、社会公众。它可以指社会公众的集合体,也可以指某一个具体的社会公众个体。如此,警民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宏观层次的群际关系,即警察群体与社会公众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微观层次的人际关系,即单个警察与单个公众之间的关系。两者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

一方面人际关系的积累是群际关系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人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群际关系的好坏。某个警察的突出行为,经过媒体的报道和网络的传播,对警民之间的群际关系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有可能是加强或者破坏已有的正常的警民关系。当然,就现实的情况而言,由于一些新闻媒体和网络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警务工作的负面事件更为敏感,透过社会心理机制进行炒作,大肆宣传,夸大事实,扭曲真相,对警民关系造成的破坏远远超过行为自身的危害。而单个警察的行为产生的正面影响,由于缺乏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深入宣传,表面上难以呈现。但是这些似乎被忽略的“正面影响”,对警民关系的良性运作起着潜在的积累作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大量的这些“正面影响”的长期积累。

另一方面群际关系一旦形成就相对稳定,并且会在很到程度上制约着个体交往。良好的群际关系在微观上会引导个体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互相支持,促进个体交往的顺利进行:而恶劣的群际关系会影响群众对警务工作的支持力度,甚至形成个体交往的障碍。

但是即便如此,群际关系的变化与发展依然依赖于人际关系的动力,依赖于个体的活动。如果没有每一位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在与每一个社会公众交往时积极、努力地建构和谐的人际关系,那么和谐的群际关系就是海市蜃楼。因此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角度出发,警民关系可以简单地说是一种人际关系,它体现在具体的警民交往中,但不是普通的人际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这种人际关系中蕴含着政治和法律属性。所以警民关系的内涵就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在宏观层次上,警民关系是一种政治关系。在任何性质的国家里,由警察的本质所决定,警察是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实现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的暴力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维护者和执行者。“警察的职能是国家本质和国家职能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表现,国家本质和国家职能的性质决定了警察职能的性质、基本内容和实施方式。”警察与国家共存亡,只要国家存在,统治阶级需要完成其管理职能,就必定需要警察这种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警察的设置及其警察行为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依靠国家作为其后盾而实现的。列宁曾指出:“常备军和警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工具。”由此可见,国家的性质不同,警民关系的实质也不同。警民关系虽然表面上是警察与社会公众这两个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警察的背后站着的是国家,所以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国家意志或者说是国家政权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因此,警民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治、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第二,在中观层次上,警民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公安机关的权力由全体人民赋予,公安机关代表人民政府行使法律,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职权。公安机关通过职权的行使要完成自己的职责,即打击和预防各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在自己的各项正当权益受到法律和公安机关的保护,在接受法律和公安机关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遵守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尊重他们的执法权。因此,“警民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一种法定关系,有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管是警察还是社会公众,他们既是一种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论是哪一方,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挑战,也就是对人民权利的挑战。

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警民关系是一种人际关系。警民关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它首先表现在警察个体在日常警务活动中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交往上。警察机关所有警务活动都要由个体警察的警务活动来体现。警务工作的总体目标,要通过个体警察完成个人工作目标来实现。而个体警察从事所有的职务活动,都必须与社会上的各种人发生交往,或者与个体公民,或者与几个公民组成的群体发生互动。只有通过与社会公众的有效互动,才能开展各类警务活动,警务工作目标的达成才能成为可能。因此警民关系是一种人际关系,而这种人际关系不仅具备其政治特性和法律特性外,还具备普通人际关系所具有的特点,需要遵守普通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才能形成良性的警民互动,形成良好的警民人际关系。比如尊重,在警民交往中,无论地位高低贵贱,都应该给与应有的尊重。比如沟通,只有沟通才能让公众很好地了解警察,警察也可以了解公众,只有通过沟通才能增进彼此的理解,减少误会和摩擦。比如宽容,“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在

警民交往中,无论是警察还是社会公众,就个性而言都是各有差异的,只有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求同存异、互相谅解,才能互相合作。再比如诚信,在警民关系中,警察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更要注意不可失信于民。还有互惠互利原则。在警民交往中要注意使双方受益,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这样的交往才能持续长久。诸如此类的普通人际交往的原则依然体现在警民互动中。

基于上述理解和认识,从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作如下定义:所谓警民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历史发展而形成的警察组织、警察与其他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警察为了更好地开展警务活动,实现警务目标,采取沟通、形象战略以及传播等各种公共关系方法,与其他社会公众形成双向互动,而产生的一种人际关系。

二、准确定位和谐警民关系

那么和谐的警民关系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和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几千年的发展中,经过历代思想家的阐发,形成了悠久的历史和丰厚的底蕴。其内涵丰富且哲理深刻。中国传统的和谐文化认为。和谐是指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统一,即“以他平他谓之和”、“和而不同”。在《国语·郑语》中,史伯的一段话最能代表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精髓。史伯讲道:“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夫如是,和之至也。”史伯认为,和谐是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统一,单一的事物不能称其为和谐。所以《左传·昭公二十年》中讲道:“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而孔子则把和谐的这一基本涵义归纳为“和而不同”(《论语·子路》)。由此可知,和谐是指不同事物之间的协调统一,但不是无原则的附和。正是不同事物之间和谐,才造就了生机勃勃的世界。

和谐的警民关系即是“警”与“民”之间的协调统一,在警民交往中,在各方权利义务得到合法行使和切实履行的基础上,通过沟通、理解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达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思想出发,笔者对和谐警民关系做如下阐述:

其一,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是“警”、“民”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上的平等。“以他平他”就是两个相异的、互为他者的元素会合。这里的“他”和“他”正是两个相异之物,或者是相对立的两个“异”。而“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因此,就打击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这一警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来说,单靠警察的力量是不够,一定要有社会公众这个与其相异的元素参与与合作,否则和谐无从谈起。且在“以他平他”中,“他”和“他”的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警”、“民”合作中,“警”、“民”的地位是平等的,首先表现在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平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而人民警察又来自人民,根植于人民。“警”和“民”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只有职业的不同,在政治地位以及公民权等法律权利方面是相同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和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共同的政治基础之上,“警”和“民”不仅在一般人际关系属性上是平等的,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上也是民主平等的,这是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

其二,和谐警民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警”、“民”合法、公正、负责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他平他谓之和”以及“和之至也”中的“和”是指和谐的最高境界。和谐的最高境界并非“他”和“他”的简单会合,而是经过融合、激荡,形成第三种状态。在警民关系中,“警”和“民”通过良性的合作与互动,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这即是和谐的最高境界了。要达到这一境界,互为他者的两个元素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试想,如果“他”和“他”都不能成其为“他”和“他”,即警察不尽职尽责,不能成其为警察,公民不履行义务,不能成其为公民,那么和谐又如何可能呢?因此和谐警民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警”和“民”各司其职、各尽其职,彼此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警察通过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利以履行打击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义务;而公民在合法、负责地行使监督权等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应认真地履行支持公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义务。目前影响警民关系的一些因素,如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行政乱用警力、执法中乱收费以及一些素质不高的群众不守法、对公安工作不支持等现象,均是“警”或“民”没有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能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利和负责任地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三,和谐警民关系在微观的人际关系上体现为一种主体间性的关系。“以他平他”中的“他”和“他”,不仅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平等,在人际互动的主体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要达到和谐,需要“警”、“民”这两个平等的元素相互会合。当然正如前文所言,和谐的最高境界并非“他”和“他”的简单会合,而是经过融合、激荡,形成第三种状态。在警民关系中,“警”和“民”通过良性的合作与互动,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警民如何互动,各自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互动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惯常将警和民的关系简单地看做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这种建立在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主体性认识,高扬了警察的主体性,却将社会公众看做是被动的,僵化的客体,一种可有可无的存在。而这种主体对客体进行管理和执法的单向行为,导致了唯我论和自我中心主义,导致警察的服务宗旨淡薄,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蛮横执法,效率低下,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无动于衷,不知不觉中拉远了与社会公众的距离。试想,一旦我们把他人的存在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被动的东西。我们又如何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我们所共同存在的世界呢。

其实警民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主体征服、构造客体的单向关系,而是双向的、交互的,是主体间性的。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的交互活动,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关系。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警民关系是交互的、互惠的,警察可以影响某一个社会公众,或被某个社会公众所影响,反之亦然。就打击预防违法犯罪、维持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而言,“警”和“民”各自在自己的位置上发挥着主体作用。只不过警察的执法和管理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而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是隐性的,但是不能因此就忽视广大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主体性。比如,他们会主动向警方提供案件线索,协助破案;他们会积极主动地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并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舆论谴责,以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他们也会积极地对各种警务行为进行评价,并且对未来的警务活动产生影响等。因此在各类警务活动中,社会公众并不是客体,他们和警察一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在互相的理解和合作中共同促进警务目标的达成。

在此基础之上,在警民的个体交往中,警察需要克服个体单纯的“唯我性”,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理解他人、关心他人、体谅他人,在理解自身作为主体的意义同时,也理解和尊重每一位社会公众作为主体的意义。这个过程中有法律的尊严,有主体地位的平等,有诸如宽容、换位思考、互惠等日常人际交往原则的体现,也有基于礼的相互尊重。经过这样的交往,警民之间即可通过互相沟通达到互相了解,形成共同视域,进而互相理解。这种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体问相互理解、沟通、融通的关系是主体间性的关系,也是和谐的警民关系。当然,由于工作职责的关系,警察在警民关系的构建中,起着主导作用。在警民交往中,如何体现主体地位的平等,如何践行人际交往的原则,如何沟通,以便达到了解以及相互理解,这一切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深入开展。

时代发展了。认识不同了,警民关系有了新的性质和新的内容。对当下警民关系内涵的界定、对和谐警民关系状态的阐述是目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首要工作。只有这一工作完成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才有可能,同时也才有可能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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