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市场的现状\风险及监管对策

近年来,我国理财市场成为商业银行大力开拓和逐鹿竞争的主要领域,规模迅猛扩大,一度相当混乱。经过监管部门两年来的大力整顿规范,银行理财市场秩序得到了很大好转。进入2011年以来,理财市场呈现出新的动向,各行竞相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以及不断被调高的预期收益率逐步成为市场主流,理财业务竞争大有“价格战”趋势。

理财市场现状及趋势分析

理财产品发行量继续上升,短期化趋势显著,并且产品发行期或到期日仍较集中于月末、季末。受银行存款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且因通胀、升息预期的影响,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受到市场追捧。同时,在当前流动性严重趋紧、时点考核模式未发生根本变化、存款利率管制环境未变等背景下,这些高收益、募集期限设计高度集中于月初月末的短期甚至超短期理财产品急剧上升,造成储蓄存款的大幅波动,削弱银行存款稳定性。

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持续提高,各行竞争“价格战”呈现一触即发的态势。尽管理财产品存续期日益缩短,但其收益率却不降反升,满足了客户追求高收益的要求。目前很多银行类似货币基金的“T+0”理财产品能够实现2.5%~3%的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同时,各行争相调高同类别理财产品收益率,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行业“价格战”。从2011年情况来看,银行理财业务的单位收入比明显降低,银行利润有可能在进一步升级的“价格战”中继续被压缩。

投向货币市场的理财产品大幅增长。在稳健的货币政策和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下,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银行间市场资金面趋紧、银行年中时点考核以及股市低迷、房地产市场调控、CPI指数的不断高企,为银行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增长,提供了供給和需求双方“一拍即合”的条件,行之必然。

理财产品投资对象趋于复杂。银行近来陆续将理财资金的投资对象由“相对单一型”向“复杂资产池”转变。投资方向中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近年来重点规范的业务品种。同时,银行对于入“池”资产描述往往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等表述,可入“池”资产的种类范围往往过于宽泛;对于各类不同风险等级投资标的的比例缺乏限定,实质上无法确定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池”内资产期限错配不明晰,存在长拆短、滚动发行等现象。

银行互投理财产品现象较为普遍。近年来,各行出于规模控制及盈利的压力,先后开展了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机构理财产品业务,以达到不占用信贷规模、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等目的。而理财产品的发行银行也乐于提供变相或隐性担保并包装机构理财产品卖给其他银行,既可以将大额信贷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又可以赚取价差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随着这一业务的大量开展,其逃避信贷规模控制、隐性担保致使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等潜在的风险也逐步增大。

银行利用理财市场规避监管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规避银信合作监管规定。2009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监管文件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但目前银行采取了规避信托产品期限要求、降低信托公司的合作门槛等新手段来规避监管要求。二是规避信贷规模控制。银行利用资产池类理财产品的“优点”,如具体投资比例不明确、自主调节行强,信息不透明等,在考核时点通过理财资金相互购买彼此的表内信贷资产,甚至可能会在考核时点通过理财资金购买自身表内信贷资产,从而达到调节信贷规模的目的。三是规避对企业的授信管理要求。目前,多数信贷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是银行主导和设计的,主要用于满足银行自身客户的资金需要。四是违规将理财资金流向限制性领域,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项目或公司、“两高一剩”企业及“铁公基”项目等。

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理财产品成为银行“圈钱”工具,违规揽存痕迹明显。尽管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最终需投资至相应标的市场,但银行可利用募集期资金沉淀和到期资金回转待划的“时间差”增加存款余额,且存款较之中间业务收入带来的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经济利润更高,因此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动力更大,多以高收益吸引客户留存资金,并考虑同时发行多个短期产品对稳定存款的贡献度更高集中于短期化甚至超短期产品,其背后揽存的动机非常明确。一是保本理财产品等部分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直接记入存款科目或纳入内部存款基数考核;二是部分超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明显畸高于同期市场利率和金融同业,超过正常投资收益范围,高息揽存嫌疑极大。显然,理财产品“价格战”不利于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行目前理财产品收益率大幅高于活期利率,竞争趋于白热化,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引发银行进一步价格战和客户争夺,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银行存贷比管理依然相当脆弱,目前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存贷比的考核仍然集中于年末/季末/月末的时点。虽然监管部门明确指出要推动建立月度日均存贷比的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但目前各行的存款排名仍集中于月末等时点,银行为完成指标,在月末大量发售短期理财产品,利用理财产品发售期与理财产品时间差来突击完成期末存款指标、存贷比考核等任务,既容易造成违规揽储之嫌,又给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理财市场隐藏着不可忽视的流动性风险。一是投资标的与理财产品期限错配风险。银行往往通过连续滚动发行来解决资产池投资类短期理财产品运作期限与资产池资产期限不匹配问题,在市场资金趋紧的极端情况下可能因滚动发行募集金额大幅下降或发行不成功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开放式理财产品不能赎回风险。为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现金管理需求,不少银行纷纷推出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存续时间较长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交易日可随时申购和赎回(类似于开放式基金)、赎回后资金T+0到账,一旦交易日出现大额净赎回,标的资产未能及时变现易出现客户无法赎回风险。三是银行竞相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易造成资金在银行间大规模地频繁流动,严重影响银行存款资金的稳定性,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造成困难,对中小银行的影响更大。虽然目前各行流动性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仍不能排除“压跨市场的最后一根稻草”的挤兑情况出现,银行流动性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现有渠道和方式不能透彻了解法人开发产品的特性,系统性风险突出。现行理财产品均由商业银行总行设计开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运用都集中在总行,分支机构对产品设计背景、运用渠道、风险控制无明确把握,受限于销售时间安排紧促又难以投入足够精力研究新产品,通常仅通过产品说明书和发售通知了解产品,这对于风险等级较高、投资标的物复杂的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在总行分配的销售额度下还容易忽视不同地方城市特点、居民风险承受能力、金融发达程度、金融服务水平等多种差异被动销售。这为一线销售人员难以“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顾客”埋下隐患,带来系统性风险。

信息披露内容、频度和方式不完备,客户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理财产品变动情况,信息传递风险突出。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尽职应包含内容完备、频度合适、方式合理三个方面,但目前银行普遍难以做到。同时,过于专业、冗长的产品合同导致客户难以知悉理财产品的全面风险情况,埋下法律风险隐患。各行的产品说明书中条款设计复杂,合同专业用语较多,如投资标的物众多、预期收益率复杂测算、最不利情况的隐晦表述、流动性的限制约定、历史收益的诱导性举例都使投资者很难真正明白合同条款、知悉所购买产品的全面风险情况,从而偏听偏信理财人员的分析,为今后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埋下隐患。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业务素质不过关,易引发操作风险。在销售人员准入方面:通过AFP和CFP证书等具有较高资质的理财人员总数比率偏低,影响了提供高品质理财服务的质量;普遍缺乏客户经理资质等级与销售产品的风险等级对应制度;理财销售人员不能完全做到持证上岗并在显著位置立放从业资格证书,客户难以分辨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在销售人员后续管理方面:普遍存在对销售人员后续培训的人均时间不够、培训方式单一,考核情况含糊的问题。

有关对策建议

当前银行理财市场上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已引起业界人士和监管部门的关注,并将陆续得到解决和规范。比如,2011年6月,监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为确保该办法能够于2012年初顺利执行,当前需要持续监管引导,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理财市场管理,根治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和风险行为,实现银行理财市场科学稳健发展。

引导银行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单纯依靠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是银行吸引客户、解决资金需求的根本途径,银行应切实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在满足客户追求资金稳健的同时获得高收益的投资需求。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银行将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回归到代客理财、为客户实现资产增值、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及其他综合效益的正途上来,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和银行自身开发能力,合理、合规设计产品,同时防范相关风险。

督促銀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理财产品发行过程中出现的期限错配、大额赎回、资金大规模转移引发的流动性问题,监管部门应加强监控与指导:一是加强对银行流动性指标和理财产品金额异常变动的日常监测,防范流动性紧张引发更严重的风险;二是督促银行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管理,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安排,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额净赎回情况,银行应制定流动性管理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

推动银行建立理财业务风险全面管理体系。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形成前台营销、后台维护和主管负责人三位一体、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对代理类产品的监管职责划分清楚,严格按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意见执行代销基金、保险等产品的规范操作,让客户知晓此类产品的代理性质和蕴藏的风险因素,从而作出是否投资的自主选择,为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为科学合理界定银行是否存在责任奠定基础。

引领银行逐步树立理财产品的品牌化经营策略。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理财产品创新和差异化经营。一是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科学合理地对客户进行分类,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富管理、产品研发水平,有针对性地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二是应从理财产品的设计、产品宣传、营销安排等全过程进行通盘考虑,不断创新完善,逐步形成产品品牌并提高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从而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回报,避免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

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并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信息,以使客户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禁止利用虚假宣传或者刻意宣传高预期收益率吸引客户。同时,监管部门和银行应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购买理财产品,不可盲目追求高的预期收益率。此外,考虑在销售流程中增设“冷静期”,建议比照保险销售中的“犹豫期”,推广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的“冷静期”设置,使投资者在认购产品后仍有一段时间充分考虑,并有机会做出二次选择,以更好地实现理性投资,减少投诉事件,防范理财业务声誉风险。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向,加强对日均存贷比指标的监测。监管部门应督促各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投向管理,禁止利用理财产品进行高息揽存或同业不正当竞争。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日均存贷比考核,督促各行建立日均存款考核制度,取消存款时点考核指标,杜绝月末、季末、年末冲存款指标现象。此外,应制订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准入机制。对开发、开办的理财业务产品如达到一定的浮亏数量或形成实际风险等级的情况按照标准、性质自动暂停新产品开办;或由监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整改理财业务制度,从而有效控制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维护客户利益、银行声誉,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适时改进和完善有关监管政策。一是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要求银行明确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加强对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评估;二是通过完善日常监测体系,规范预期收益率宣传口径,密切监管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三是加大对信贷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的管控力度,督促信托公司增强管理能力,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将银行主导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纳入银行信贷规模和存贷比考核,减弱银行开展通道类业务的动力;五是禁止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担保,禁止对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限制理财资金购买信贷资产。

探索建立理财产品第三方分析评测体系。当前,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频繁发生,投诉主要集中在宣传销售时没有向客户全面介绍相关的金融知识,产品运行中没有体现专家理财的水平,对产品到期结算结果不信任等。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客户和银行双方往往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监管部门也无权认定银行是否应给予客户经济赔偿,造成争议往往难以短期解决。因此,建议建立第三方分析评测体系,由银行业协会和一家具备丰富金融市场分析研究能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共同研究制定银行理财产品分析评测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由监管部门论证后推广使用,既可作为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监管的依据,又可成为各行设计理财产品的重要依据,还可作为金融消费者选购理财产品的重要依据,从而有助于实现“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等风险理念的贯彻落实,也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效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银监会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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