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与超越中国新闻法制传统的路径选择

摘 要:中国新闻法制存在两个有价值的传统:注册登记制、平衡理念。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必须直面现实、注重方法、讲求实效,善于从历史传统中汲取资源,开拓接续传统、超越传统的法制建设新思维。接续、超越这些传统的路径有四条:首先,从两个新闻法律的邻接性文本——新闻道德和传媒司法——中找到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启发性出口;其次,在中国新闻法制建设无本质突破的现实中发现前进的坦途,即压力型立法的路径:一是传播科技压迫新闻法制变革,二是具有“痛感”和“快感”之事逼迫新闻法制发展。

关键词:新闻法制建设;传统;“创造性转化”

作者简介:肖燕雄,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1)

王丽娜,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一、问题意识

在各种不同场合,常常有人被问起:“我国什么时候颁布《新闻法》?”《新闻法》隐隐地在人们心目中成为了一把万能之钥。《新闻法》是否有用和《新闻法》建设是两个紧密相连、互为影响的问题。有用才去建设,建设好才能谈使用。这个“建设”包括了内容和路径两个层面的问题。《新闻法》订立之前须想明白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是合乎公平正义的,然后采取恰当而切合实际的路径和方法去努力使之成形。总之,不同的路径和内容决定了制度是否有用。它既关涉理论,同时又是实际操作艺术。

2008年3月,一位新闻出版部门高官的话为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作了很好的注脚:“《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1}看来官方还没有尽快制定《新闻法》的充分准备。但是,法制建设不能总是停步不前。那么,如何设身处地地推进新闻法制发展成为人们心头挥之不去的念想。

在多数学者看来,新闻法制建设的内容和路径都应该参照西方,即移植西方的法理,一蹴而就地订立一部《新闻法》。这种思考既没有回顾我国新闻法制传统,也没有照顾我国当下现实境遇。

针对呼唤《新闻法》的这种“热情”的研究心态,著名美籍华裔学者林毓生先生的一个批评性表述很切合于它。他说:“不少知识分子(中国的与外国的)参加政治活动是受了‘不能产生结果的兴奋’所推动。这种‘不能产生结果的兴奋’,简单地说,是由‘浪漫的政治幻觉’与‘道德的优越感’两种因素激荡而成的。‘浪漫的政治幻觉’会把自己相信的口号变成了心中认为即将展现的实体,所以喊口号便变成实现理想的具体行为。”这种不顾客观历史之可能性的空喊与中国古代士人的“清议”无异,没有实际价值。{2}本文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语境和状貌前提下展开研究的。本文所希冀的是,以很强的现实感和历史感初步回答人们念兹在兹的如下棘手问题:在新闻法制长期没有取得突破、甚至没有较大前进步伐的状况下,法制建设如何跟上时代变化、满足(至少稍稍满足)民众的变法期待、迈上文明进步的征途,而又不贸然突进、震荡性危及现存秩序?即,它告诉人们,我国新闻法制应该朝何处去,以及应该怎样去。

二、研究思路

本文是新闻法制发展的宏观研究,而非具体法制部门、领域的研究。但它与多数学者只谈新闻法治是什么,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新闻法治,而不去谈如何实行新闻法治,大异其趣。因为,有效的行动应该是如卢梭所言:“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健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3}李泽厚在《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的《后记》中写道,自己“不写五十年前可写的书,不写五十年后可写的书”,不屑于穷几十年之力去经营“具有长久价值的专题著作”,而注重“创造性思维”。

受上述说法启发,在符合新闻法治进步理念的前提下,笔者更多地关注当下中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实可行性,希望以“外在资源”和“外在压力”相结合的路径一步步趋近中国新闻法制传统和理想:趋近平衡理念、迈向注册登记制乃至追惩制。也就是说,关于如何建设中国新闻法制,本文主张的是一条曲径通幽的道路。为什么不直接讲,有了《新闻法》将如何好,呼吁赶快订立一部包括了何等内容的《新闻法》就完事,何必如下面这么“弯弯绕”?之所以不这样做,是因为这样就又落入了前面所批评的不顾现实状况、没有学术思考、不讲研究方法、只顾直接呼吁的高头讲章的现实老路上去了。

我们必须寻找一条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4}的道路。

我们的研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明确我国新闻法制史上有无优良传统?如果有,那是什么传统?在什么方面接续和超越传统?如何接续超越传统?即,有何具体可行的接续和超越传统的路径和方法?明了传统是基础,接续、超越传统是目的。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后者,至于如何“明了传统”则俟诸另文。但是,在展开下文的研究之前必须明白,我国历史上的报刊注册登记制和广电制度的“平衡”理念已成为我们的法制传统。它们既是我们接续的对象,也是超越的对象,但首先是接续的对象,即我们的新闻法制愿景之一。

三、如何接续和超越传统

在我国新闻法制发展过程中,注册登记制和平衡理念已经成为我们的优良传统之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想设计好这两方面的制度,殊为不易。所以,新闻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如何接续这些传统。

对于传统要继承,但更要发展。建设中国的新闻法制,我们应该超越历史的局限和视野,有更高的追求。比如说,在报刊出版管理制度方面,我们未来的《新闻法》应该采用的是追惩制,而不是预防制里面的最开明者:注册登记制。所以,我们又必须超越传统。

要做到接续传统和超越传统,现实的羁绊很多,我们必须寻找法外资源,一步一步地趋近之。用林毓生先生的话说,就是要将传统“创造性转化”。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向来对于道德有很高的要求,新闻道德规范就是新闻法制实现超越的伦理基础。其次,中国的法制革新是慎之又慎的,但司法实践常常有超常之举,新闻诉讼中的资源是新闻法制建设与西方接轨的一个较好途径。再次,科技决定媒介,媒介型构新闻实践,科技也就影响到新闻传播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影响到新闻法制的变革。复次,对于超常或重大的事实变动,新闻媒介必须有及时、到位的应对,如果是板滞的制度制约了这种应对举措,该制度必定被倒逼性地撬动和改变,特别是对于新闻法制中的敏感问题,这种倒逼机制更管用。综上,笔者找到了四条我国新闻法制接续和超越传统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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