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穿越经验事实的迷雾中寻求理论创新的大道

【摘 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的研究方法是获得研究成果的不二法门。当前,由于我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转型,传统的规范和注释研究方法渐渐受到学界的质疑与批判,如何寻求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愈加受到关注。陈瑞华教授积30余年法学研究的功力,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全面思考与总结,在拨开经验事实的迷雾中,为法学研究打通一条理论创新的道路,对我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

【关 键 词】 法学研究;方法;理论创新

【作者单位】梁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曾对现代社会的根本问题做过精辟的总结,认为现代人除了自身不会想也不会思考任何多余的东西,因为思考这些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无独有偶,我国法学研究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也因强调资料整理和观点梳理,少有批判与反思,而承受“幼稚”的恶名。为破解法学研究方法的困境,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法律出版社的力邀下潜心研究、重新修订,于2017年4月将《论法学研究方法》再版发行。该书作为一部全面介绍法学研究方法的力著,在学界引起较大轰动与热议,已有20余所法学院系将该书作为研究学习论文写作的教科书。作者在该书中就法学研究方法的现状、问题、原因与解决路径娓娓道来,可以说是理性但不乏热情,严格而不失温情,在批判中深刻反思已有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体现出一名法学研究者的方法论自觉,为当下学者进行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研究思路,具有重大的开创意义。

一、第三条道路:一场堪称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革命

如果说细胞学说和达尔文进化论的确立将自然科学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是构建西方19世纪自然科学的奠基石,那么孔德实证主义则对社会科学产生了深刻影响。学界盛赞陈瑞华教授的力著《论法学研究方法》,称其掀起了一场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革命,笔者认为,得出该论断主要有两个理由。

其一,陈瑞华教授对经验事实的高度推崇,暗合了孔德实证主义注重经验、以科学方法观察和研究事物,以及探求事实本原和变化现象的内在逻辑,回归了法学学术研究的理性路径。陈瑞华教授主张以现实的现象为出发点,重视经验事实,拒绝形而上学的思辨,他认为通过现象的归纳即可得到科学定律。这种研究方法突破了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的理论局限,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路径,因此被学界称为第三条道路。

其二,德国19世纪历史法学派著名代表萨维尼认为,法律应当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的体现,陈瑞华教授极力赞同此观点。在该书中,他大力呼吁中国法学要做出独立的贡献,要对本土存在的特殊问题做出解释和回应,并通过对这些特殊问题的分析和研究,逐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而提出一些西方法学研究者所无法提出的法律思想和理论。所谓“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与学界要构建中国主体式的研究图景,突破西方话语权的呼声不谋而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提高研究效率,减少获得真理的艰辛步骤。反之,如果方法不得当,要么做研究时事倍功半,要么难有实质创新结果。例如,学者杨仁寿先生同一性质的著作《法学方法论》就停留在对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规则进行阐释的层面,尚未跳出传统研究方法的窠臼。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研究者对法学研究方法做了大量的研究。据不完全统计,检索中国期刊网,从改革开放到1999年期间,涉及法学研究方法问题的论文共有63篇。从2000年至今,探讨法学研究方法的专著逐步问世。笔者通览这些著作和文章后发现,它们多着眼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脉络、适用模式、制度构建、问题对策、西方成熟经验的借鉴思考等内容。用陈瑞华教授的话来说,这些研究仍未超出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的范畴,究其原因是其忽略了经验事实。

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曾说,一个最愚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过的问题,而不研究发生过的问题,所谓发生过的问题就是经验事实本身。陈瑞华教授认为法学研究应当强调与解释经验事实,大胆假设、小心论证,运用证伪方法与因果律分析方法,对所提出的假设与理论命题进行验证,才能站在理论的最前沿与之对话。

二、其人其文:我手写我心,形散神不散

以往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介绍与评判的论著不外乎两种体例。一是将法学研究方法写成学术论文,论文体例的优势是能够彰显学术研究的规范性,不足之处在于无法让读者在轻松的语境下对方法论产生顿悟。二是将法学研究方法用漫谈或随笔的形式表现出来,漫谈或随笔体例的优势在于能够让读者在轻松的氛围下品读与体会方法论的奥妙与精髓,不足之处是欠缺学术研究的严肃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中调整了写作体例。以采访的形式将他与几位博士研究生就法学研究方法展开的对话,作为全书的第一部分呈献给读者,内容涉及法学方法的基本要素,以及法科学生如何撰写学术论文。在该书的第二部分,陈瑞华教授把他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以及在讲座中的发言内容写成学术论文,主题分别为社会科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原创性法学研究。在该书的第三部分,陈瑞华教授将他发表的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论文逐一罗列。这三部分别出心裁的体例安排保证了学术研究的原汁原味,又营造了轻松活泼的阅读氛围,读者眼前仿佛出现了一个宏大且栩栩如生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有读者指出,该书的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形式与文风,但通过一个个形散神不散的主题,完整地展示了方法论的内容,使读者易于掌握和理解。

《论法学研究方法》是陈瑞华教授在30余年的法学深入研究中逐步摸索出来的点滴心得,他将宏大的方法论结构体系和晦涩的词汇融会贯通,如抽丝剥茧一般细细叙说,正所谓我手写我心。读者在阅读这部著作的时候,仿佛在与作者茗饮对话。值得一提的是,陳瑞华教授为了向读者解释清楚已有法学研究方法的路径,形象地把规范法学与社科法学称为第一条道路与第二条道路,既在语言表达上显得有血有肉,又让读者在不知不觉中感受到第三种法学研究方法的精妙之处。

三、划界澄清:法学与政治脱轨,法学与法制剥离

马克斯·韦伯曾在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举办“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的著名演讲,强调要区分学术与政治,这是一种信仰的发源。此后,更多的人集中在学术理想的旗帜下。在《论法学研究方法》序言中,陈瑞华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只有区分法学与政治,研究者才能进入理论的世界,发现制度变迁的规律,提出创新性理论。因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最大的误区就是不区分法学与政治,学者不是从事客观的学术活动,而是动辄将自己的政治观点裹挟进自己的学术研究之中。所以,他认为法学家应当与立法专家分离,即法学家应成为以学术为重的职业法学研究者,而立法工作应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职业立法专家来承担,以区分法学和法制。

法学与政治脱轨,法学与法制剥离,这个分离过程揭示了一个重要意义,即法学研究应当对问题范畴做出精准界定,这是科学分析法学研究方法的前提。反观当下,由于“学以致用”的冲动已经深入研究者的骨髓,因此,传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是学界长期采用的研究方法。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仅停留在制度问题层面,无法上升至理论创新的高度,更遑论站在学术最前沿。笔者有多年从事法学研究与教育的经历,发现在当下的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论文中,偏好制度问题的研究屡见不鲜,导致法学研究领域人云亦云的现象普遍存在,真正有理论创新的少之又少。有些不错的论文选题因研究方法不当,最终的研究成果读来味同嚼蜡,令人扼腕叹息。

在陈瑞华教授看来,研究问题应当确定一个理想的研究对象,这个对象包括那些既能从大处着眼又能从小处入手的问题。要发现这些问题首先应当找到蕴含理论问题的经验事实,然后在穿越经验事实的迷雾中发现细小的问题。科学研究中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在做研究时,解决问题多是从小处出发,小中见大,鸡刀宰牛,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成果。对此,陈瑞华教授给出了建议。一是要尽量选择那些长期以来存在理论困惑的课题,而不局限于在立法和实践中问题丛生的课题;二是要注意实践问题和与之相关的理论问题的关联和差别。探索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联就可能发现普遍事实背后的重大理论。比如,苹果落地是常见的经验事实,但牛顿经过观察与思考,发现了一个十分深刻的理论问题,最终万有引力定律面世。这些实例证明了研究问题定位的精准与否,直接决定了研究结论的影响力。

四、构建创新:证伪方法与因果律分析的运用

当下我国法学研究面临的格局是,最上层的理论研究是一整套来自西方却被中国法学者崇尚的概念、制度、理论与思维方式,最下层的实践应用是中国固有的行之有效的潜规则,夹在中间的则是试图将两者贯通的法学研究者,以及固守本土司法资源的研究者。例如,有学者认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实践研究为当下司法改革及理论研究开辟了本土化的道路,但这样的研究结论在实践层面遭遇质疑,理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能取得成功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地理和历史因素,不宜在当下中国司法环境中全面推行。相反,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仿效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普通法传统,在各地逐步建立巡回法庭,等于是用现实击碎了固守本土司法资源研究者的期望。所以,要想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张博弈中证实某种法学研究范式的存在价值,其难度可见一斑。

已故法学家邓正来先生曾痛心疾呼:“中国法学领域的主流理论皆受制于西方法学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这种言必称希腊的现象应当在祛魅、批判中得以反思,以重新构建中国法学研究的全新理想图景。”[1]但是,仅对法学研究中盛行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等范式予以反思远远不够,正如先破后立的范式一样,批判不是目的,重新构建一种研究范式才是目的。社会科学的研究从马克斯·韦伯开始就极为重视研究范式的构建创新,可以说只要社会科学的研究走向深入,研究范式的构建创新就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因为社会科学最大的特征就是描述和解释,而研究范式可以帮助研究者最大限度了解“是什么”的问题,使其顺利实现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目的。

对于法学研究应当如何构建创新研究范式,陈瑞华教授主张,“研究者应从经验事实出发,按照提出假设、进行论证、对相反命题进行证伪以及将得到论证的命题一般化等基本程序,组织和安排法学研究活动”[2]。这种研究活动即证伪方法与因果律分析。其中,证伪方法的目的在于对研究结论进行检验。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尔曾说过,任何科学的理论,都不能得到证实而只能得到证伪。证伪方法的意义就在于一个研究结论得出后,能够反驳其他学者提出的或者可能提出的对该理论的挑战,使该结论不能或不易被推翻。纵观社会科学领域,真正能经受住考验的理论正是在质疑与被质疑的过程中,直接面對证伪并可以反复应用的理论。

陈瑞华教授认为,由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控制社会经验实施的变量,而只能忽略某些变量,同时对另一些变量加以强调以达到类似自然科学实验的研究状态。近些年兴起的研究方法多采用数据建模的形式对社会调研进行分析,如数据库SPSS的大量推崇。但是,基础数据的来源依然不能涵盖所有变量。因果律分析的方法就是把要解释的事物成因的理论概括出若干变量,这些变量相当于提出一组命题群。通过对命题群的分析能够使理论达到最大限度的客观化与科学化,从而得出高度精确化的法学研究结论。

五、当下启示:从规范法学到引入社会科学方法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在分析研究问题时要避免把法律条文孤立于社会因素之外。规范法学恰恰就有这样的弊端,其仅关注法律条文的制定、改进和实施,忽略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例如,有些地方颁布过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遭到民众自发抵制,最后流于形式、不了了之,就是因为制定法规时忽略了社会公众的传统习俗。美国20世纪初颁布的禁酒令破产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当西方理论在中国法律的现实土壤中水土不服时,我们应当去反思西方理论的适用性,而不是削足适履让现实迁就理论。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乡土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治理结构形成了独特的、不同于西方的差序格局”,[3]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任何西方理论在本土适用时一定要考虑国情社情。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有旺盛的生命力,就在于其植根于我国乡土社会的社情民意中。

就反思理论适用性的问题,陈瑞华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研究中没有引入社会科学最基本的方法,使很多研究处于低水平的状况,导致实践中产生两个极端——法学论文要么是带有草根色彩的调查报告,要么是空洞无物的理论思辨,提不出理论,无法抽象出概念。他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科学方法,从问题出发开始研究,将本土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这种研究规范以因果关系为核心,强调论证的基本方法,以解释现象、揭示成因为目的,能在纷繁复杂的经验事实中提出概念和理论,做出应有的理论贡献。

行远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之后,才可能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读完《论法学研究方法》,一是钦佩陈瑞华教授的匠心独运,二是觉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此书让后辈学人避免了不必要的学术研究弯路。当然,此书也有不足,经验事实、证伪方法与因果律分析等内容在有些地方有重复之处,但瑕不掩瑜。该书促使法学研究者对法学研究方向重新审视与思辨,激发他们构建中国本土法律图景的使命感,仿佛让他们在经验事实的迷雾中寻找到一条理论创新的大道。

|参考文献|

[1]邓正来.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陈瑞华. 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 中外法学,2015(1).

[3]费孝通. 乡土中国[M].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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