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图书馆的文献寄存工作

摘 要 在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文献寄存作为馆藏建设的重要方式,受到高度重视。很多图书馆曾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文献寄存工作,并产生了很多文献寄存的成功案例。论文概述了中国早期图书馆的文献寄存制度与成功实践情况,以期为现代图书捐赠和古籍寄存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文献寄存 中国早期图书馆 图书馆事业史

分类号 G259.29

Abstract In the early stages of Chinese library development, books consignation are highly valued by libraries as an important way of collection construction. Many libraries formulated special rules to regulate the books consignation work. And there were many successful cases of books consign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books consignation rules and successful practice in early Chinese libraries,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for current books donation and the ancient books consignation work.

Keywords Book consignation. Early Stages of Chinese Library Development. History of Chinese Library Undertaking.

20世纪初,中国出现传统藏书楼向近代图书馆的转变,与此同时,文献寄存这一利用私人藏书扩充馆藏的措施为新生的图书馆广泛采用。1904年,安徽省绅士集议开办藏书楼,制定《皖省藏书楼开办大略章程十二条》,第七条规定:“如有同志家藏书籍,情愿寄存,公诸众览者,当由本楼给与清单收条,无论何时来取,即日检送,如有残损,照价赔偿,庶几一转移间两得其便。”[1]1906年颁布的《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以捐助作为文献征集的主要方式,将捐助分为永久捐与暂时捐:“珍重家藏,不能割爱,但偶出以供众览,或数月,或一年,或若干年,仍复收回者,谓之暂时捐”,实即文献寄存[2]。1910年颁布的《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规定:“海内藏书之家,愿将所藏秘笈暂附馆中扩人闻见者,由馆发给印照,将卷册数目、钞刻款式、收藏印记,一一备载。领回之日,凭照发书。”[1]《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章程,具有行业法规性质,其对文献寄存的明文规定,体现了文献寄存的作用与地位。

1 中国早期图书馆的文献寄存制度

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受出版条件和经济水平限制,文献资源匮乏,很多图书馆选择将文献寄存作为馆藏建设的补充措施,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寄存最短期限。规定寄存最短期限,目的是保证寄存文献的有效利用与方便管理。寄存期满后,一般可存取自由,而浙江流通图书馆则规定:“寄存之书,在满期后,既不声请提取,又不续订存期,如此经过二年,即作为赠送本馆论。”[3]

(2)损失赔偿。制度中一般规定图书馆负责赔偿文献在存期间的损失,同时声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在赔付之列。寄存文献的价值由双方提前议定,作为赔偿时的依据。如北京大学图书馆规定:“寄存图书者应将各书实价列入目录,本馆若因过失有所散佚,当按价偿补”[4]。北京图书馆对损失赔偿的规定较细致:“寄存图书之纷失,由本馆按照估价赔偿,但因积次之阅览或贷出而污染者,不在赔偿之列;寄存图书为阅览或借书人所污毁或纷失时,得由本馆责令阅览或借书人按照估价赔偿。”[5]

(3)鼓励文献寄存。铁道部图书室规定:“寄存图书者,本室将其姓名标揭室内鸣谢。”[6]南京市立第一通俗图书馆规定存书人享有借阅优先权[7]。江西省立图书馆则规定:“寄存者来馆阅览图书,本馆给予优待证,不另收费。”[8]在寄存文献的管理中,图书馆会充分尊重书主的意愿。如北京大学图书馆规定:“寄存图书中如有贵重物品,须特别保管者,宜预先声明,并指定如何保管之方法,本馆当酌情形照所拟方法办理。”[4]北京图书馆则规定:寄存文献必须修复时,要商取书主同意,才能做适当修复,费用由该馆承担;办理寄存时,书主可事先声明庋藏条件;满10万册可以专室庋藏[5]。

(4)寄存文献的利用。一般情况下,书主将文献寄存于图书馆即是同意将文献供众利用。各图书馆对寄存文献的利用方式有不同规定:北京大学图书馆规定寄存文献仅能在阅览室内阅览,概不出借[4];北京图书馆规定寄存图书一律公开阅览或出借,但寄存者可以附加限制条件[5]。

(5)入藏标准。出于充实馆藏的目的,图书馆极少对寄存文献进行筛选。只有少数图书馆就寄存文献的入藏标准进行规定,如上海鸿英图书馆的《寄存图书规则》规定:寄存文献须具有史料性质,并符合该馆需要,适于该馆保存[9]。《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中声明:“惟淫秽悖逆之书,概不收受。”[2]浙江流通图书馆的规定下列图书不得寄存:“反动图书,零星刊物,小学教科书,残缺不全、霉蒸不堪之图书。”[3]

(6)编制寄存目录。文献寄存制度一般要求编制寄存文献的目录作为依据。其中北京图书馆要求寄存书目具备下列款目:书名、撰人、出版处及出版年、卷数函数及册数、版本、.装订款式、纸色、有无题跋眉批校注圈点、图记式样、其他可供参考之记载、估价[5],非常详备。

2 中国早期图书馆文献寄存的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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